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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务派遣教您怎么辨别用工单位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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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5

现在很多人找工作都不知道往往迷迷糊糊就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但是等到有问题要进行处理的时候却发现手里的合同好像一点儿也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情况下,无锡劳务派遣的小编不得不站出来给大家进行一些关于劳动的法律条文,希望了解了这些条例之后,大家可以走出这些用工单位的用人陷阱。

1.试用合格再签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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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用期与合同期限不符

《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一种对应关系。

3.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80%的双重保护,试用期既不是“廉价期”,也不是“白用期”。

5.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包括社会保险权在内的所有劳动权利,不能因为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意思改变而改变。

6.随意辞退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解除试用期员工,也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试用期最常见的解除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需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就随意解除,属于违法解约,劳动者有权主张赔偿。

上面这些法律条文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在应对用工单位用人过程中很多问题的时候都需要这些法律条文。小编在这里还是希望大家可以好好看看这些内容,也是为自己未来争取自身权益打好坚实基础!我公司是专业的职介,如果您现在正需要找工作或者是找人才的话,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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